(2015)辰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冯士鸿与鲍利元、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冯士鸿。被执行人鲍利元。被执行人王桂芳。申请执行人冯士鸿与被执行人鲍利元、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鲍利元、王桂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鲍利元、王桂芳用其名下的北辰区果园新村3段2排13号拆迁的还迁房面积55平方米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