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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春光、闻红艳、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春光,闻红艳,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光,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闻红艳,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副25-1号。法定代表人沈琦,经理。被告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张春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张春光、闻红艳、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派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