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二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1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12年4月16日因赌博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窃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彭某、宋某、吴某、查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房间,采用螺丝刀撬锁等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配合下追缴了上述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又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2年4月16日因赌博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彭某、宋某、吴某、查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郑某入户实施盗窃的经过。2、物证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赃物价值等情况。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归案及本案侦破的情况。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郑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俊人民陪审员 苏玉林人民陪审员 宋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顾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