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淼与被告杨凤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淼,宋艳,杨凤莲,潘正松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2-1号原告曹淼,男,汉族原告宋艳,女,汉族被告杨凤莲,女,汉族被告潘正松,男,汉族,系杨凤莲之夫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杨凤莲、潘正松位于西干道西工房小区30号楼西2单元6层东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第2008-057**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凤莲、潘正松位于西干道西工房小区30号楼西2单元6层东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第2008-057**号)的查封。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