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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陈天生、许心心、陈金池、苏清青、陈增富、陈秀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陈天生,许心心,陈金池,苏清青,陈增富,陈秀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8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林光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生,住晋江市。被告许心心,住晋江市。被告陈金池,住晋江市。被告苏清青,住晋江市。被告陈增富,住晋江市。被告陈秀劝,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陈天生、许心心、陈金池、苏清青、陈增富、陈秀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其已与六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