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丽丽诉金关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丽,金关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起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罗延安拟稿日期2015年9月10日签批日期发送范围当事人及归档份数6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陈丽丽,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卧牛吐镇东卧村。被告金关城,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人民陪审员  孙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