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永新与李广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新,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新,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广,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朱永新与被执行李广人格权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427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广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