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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凤荣与尹光男、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荣,尹光,高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许凤荣。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尹光男。被执行人高君杰。申请执行人许凤荣申请执行尹光男、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于2015年1月6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光男、高君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冻结被执行人高君杰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尹光男下落不明,工资账户没有到冻结期限,经申请执行人许凤荣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尹光男、高君杰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执行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德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