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永与曾明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曾明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明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明稳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曾明稳银行存款699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