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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艳龙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龙,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申请人:张艳龙,男,汉族,1975年0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1983年04月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鲁Q18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