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艳龙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龙,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申请人:张艳龙,男,汉族,1975年0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1983年04月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97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伟驾驶的鲁Q189**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