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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桥与被执行人曾华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桥,曾华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桥(又名李华鹏),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华厦,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金桥与被执行人曾华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华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华厦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金桥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