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维西与张春勇、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西,张春勇,赵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周维西,男,藏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璐,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春勇,男,藏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告赵海英,女,藏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西与被告张春勇、赵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西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西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元,由原告周维西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恋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