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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逢娟与田忠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逢娟,田忠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932号原告曹逢娟,女,194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田忠明,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曹逢娟诉被告田忠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逢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