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仁华与肖全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110-1号申请执行人付仁华。被执行人肖全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6日作出的(1996)河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老河口市人民法院1996年8月6日作出的(1996)河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邵建宏审判员薛占华审判员李法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邓子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