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314号原告闫某某,女,197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孙某,男,1977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