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瞿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谚,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l5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瞿谚与潘田、张念叠(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体育馆云篆细雨KTV唱歌,因潘田损坏了KTV的麦克风与KTV老板熊仁勇进行协商时,临桌唱歌的被害人黄远帮熊仁勇说话,与潘田、张念叠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瞿谚持啤酒瓶击打黄远头部,致使黄远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额窦骨折等损伤。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远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瞿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瞿谚一次性赔黄远医药费、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1000元(已给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瞿谚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门诊病历,调解笔录,收条等书证,证人熊仁勇、潘田、张念叠、刘恩平、王建军、刘斌的证言;被害人黄远的陈述;被告人瞿谚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谚因纠纷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黄远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谚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瞿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瞿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文才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馨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