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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晓龙,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庄伟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馨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