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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香榭会所、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香榭会所,张世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住。委托代理人王涛,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香榭会所。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伟。被告张世杰,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伟豪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香榭会所、被告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铜陵金裕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