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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欢与黄虎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01-1号申请执行人任欢,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1日,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尚郡小区,干部。被执行人黄虎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0日,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院内,干部。本院执行的任欢与黄虎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虎军向申请执行人任欢支付赔偿款50000元、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虎军自愿将其在榆林市煤管站的全部工资支付本案执行款,被执行人黄虎军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