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罗向韶、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罗向韶,刘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17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行长。被告罗向韶。被告刘雪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罗向韶、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