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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况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晖,上高县昌平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晴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日书 记 员  冷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