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况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晖,上高县昌平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晴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日书 记 员 冷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