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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国,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季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