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国,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季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