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唐某某与刘某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46年10月5日,汉族,不识字,农村居民。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45年8月11日,汉族,不识字,农村居民。特别授权代理人刘祖群,女,生于1989年1月12日,汉族,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范勤木,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生于1954年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唐某某与被告刘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唐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王献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峻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