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