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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黎姣莲、朱祥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丽,黎某莲,朱某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王某丽,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xx市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10520xxxx。委托代理人陈某华,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莲,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海��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新xx花园小区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791025xxxx。被告朱某圣,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xxx小区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2919691124xxxx。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祥,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丽诉被告黎某莲、朱某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丽于2015年9月7日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5元(原告王某丽已预付),由原告王某丽负���。代理审判员  贾小静bjksskeaikur8fhmbd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邓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贾小静撰稿:贾小静校对:邓芬芬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印制(共印9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