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监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存善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存善,男,汉族,1948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瑜,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谢锋涛,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安置办副主任。再审申请人郭存善因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陕行终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存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属于商业性质,商州区政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征收。商州区政府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程序违法。对私有住宅房屋实施“征一补一”没有法律依据。西街片区不应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评估机构的选择及按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的方案是违法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公正判决。被申请人商州区政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解释正确,请求驳回郭存善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商州区政府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郭存善申请再审认为西街片区不应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因郭存善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商州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无不当。故郭存善主张商州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性质、违法征收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州区政府两次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公示,因1300余被征收户中绝大多数对正式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提出异议,故未组织听证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郭存善以商州区政府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为由主张该方案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州区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采用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就地安置、征一补一、合理互补差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无不当。郭存善主张评估机构的的选定及按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郭存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存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