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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占伟与戎燕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伟,戎燕娟,戎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李占伟,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戎燕娟,女,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戎增喜,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戎燕娟给付李占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戎增喜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戎燕娟、戎增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戎增喜(身份证号:130502195707011574)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2、提取戎增喜(身份证号:130502195707011574)住房公积金64382元。此款划拨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