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仁玉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玉,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荣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286号原告刘仁玉,女,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特别授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851-3。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亚男,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特别授权),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学立(特别授权),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第三人叶荣杰,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刘仁玉诉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叶荣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仁玉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方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