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至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1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