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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74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鲁怀全,男,河南省息县司法局东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梅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