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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彭传胜与马培培、武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胜,马培培,武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彭传胜,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马培培,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现住颍上县。省份证号341226198108160445。被执行人武岩,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省份证号341226198002216551。本院依据(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彭传胜申请执行马培培、武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四日向被执行人马培培、武岩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培培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林海尚城B区12层1201室套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