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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董继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会,董继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董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继春,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继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上梨园村村民委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