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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89号原告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法定代表人田玉香。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558号。联系人史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雷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