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众信百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湖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肖作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进行和解,并签收法律文书和代领兑现款。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进行和解,并签收法律文书和代领兑现款。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霍城大道众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汉荣,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理人高爱娥。委托代理人陈芬。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众信百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霍城大道众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汉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南蒲村段32号。法定代表人王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众信百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众信百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的330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7-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众信百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3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4年11月19日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107-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原告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交齐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9300元,减半收取94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650元,由原告汉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刘铮审判员叶勇审判员代绍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