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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永兴与耿晓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兴,耿晓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张永兴,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晓轩,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原告张永兴与被告耿晓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兴委托代理人郎俊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永兴、被告耿晓轩经传��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兴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耿晓轩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同日,被告耿晓轩为我出具借条一张。我多次向被告耿晓轩索要借款,被告耿晓轩至今未偿还此借款,我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耿晓轩偿还我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为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张永兴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耿晓轩向张永兴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被告耿晓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耿晓轩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耿晓轩向原告张永兴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耿晓轩为原告张永兴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永兴现金伍仟元整(¥5000.00元),借款人:耿晓轩、2014.3.3”。被告耿晓轩至今未偿还此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耿晓轩向原告张永兴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为原告张永兴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借款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权利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原告张永兴要求被告耿晓轩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原告张永兴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起诉前向被告耿晓轩催要借款,原告张永兴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催���,应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晓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永兴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给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耿晓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峥附页: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上诉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