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陈×,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