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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陈×,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成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商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