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吴澎、张传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传翠,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文富,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爱华,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滁州伟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湖花园7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55019-4。法定代表人:吴澎,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吴澎、张传翠、张文富、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富拥有滁州市南谯区凤阳南路526号(蓝天东区)17幢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富所有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凤阳南路526号(蓝天东区)17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滁2007000386号6)。二、被执行人张文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