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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向伟文与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向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210。被告叶向民,男,汉族,住广东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18。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伟文诉被告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伟文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