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管理处对某某电器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管理处,某某电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电器。地址:凌海市。申请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凌房罚字(2015)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2015)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才 波审判员 丁士勇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佟思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