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孙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孙太宝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690号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薛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升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宋瑞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太宝。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孙太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孙太宝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孙太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泗阳县润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