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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85号原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夏桥镇颍林村江油。被告石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