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江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85号原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夏桥镇颍林村江油。被告石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