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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碧海与占长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赵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广阔,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建瓯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谢知真代理审判员  吴慧艳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