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334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组织机构代码28487513-1。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某某,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