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俊博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于俊博,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09011967********。被执行人:林建荣,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后坑**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于俊博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荣的银行存款40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