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于俊博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69号申请执行人:于俊博,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09011967********。被执行人:林建荣,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苏塘村后坑**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7********。于俊博与林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建荣的银行存款40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