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与焦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焦国辉,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鄂西塞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焦国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大冶市司法局于2015年8月24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焦国辉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国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国辉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3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大冶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本院认为,罪犯焦国辉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鄂西塞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焦国辉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焦国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佳润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