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新云与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64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云,马楠楠,胡明明,杜春霞,贺晓丽,国彦芝,国珂珂,王秋香,牛英祥,张成河,张秀荣,韩小东。被执行人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绍明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09)第88号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