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鸿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61号原告:湖南省鸿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郝传海。委托代理人:谢鹏椿,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威,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运宽,系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后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鸿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6699.1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6674.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冬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