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齐某甲、齐某乙等与齐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齐某甲,系邯郸市邯山区工商局干部。原告齐某乙(曾用名齐某丁),系邯钢汇达汽运公司职工。被告齐某丙,系邯郸市邯山区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齐某甲、齐某乙与被告齐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被告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诉称,我母亲于2014年9月18日去世。生前系邯山区政府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政策,单位给付抚恤金,丧葬费9400元。以上款由被告到光明办事处办理手续,并领取。经办事处、居委会等组织调解,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无效,至今未分配。由于母亲年事已高,生前财产40000元交由被告管理,现仍在被告手中。根据继承法第九条规定“子女有平等继承权”。故起诉,请求依法对被告保管的抚恤金、丧葬费、遗产,共计134000元进行分配。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齐某甲、齐某乙提交如下证据:1、齐某甲、齐某乙身份证各1份;2、邯郸市邯山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贾某死亡抚恤金办理证明1份;3、赡养协议1份;4、齐某明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5、邯郸市邯山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一三八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份。被告齐某丙辩称,自从接到原告起诉状开始,心里就是一直难受,整夜整夜不能入睡。我怎么也想不明白,血肉相连的骨肉至亲,仅为一点物质利益就被两个一奶同胞的弟弟告上法庭。原、被告姐弟三人,被告是姐姐,从小就照应原告这两个弟弟,如今,两个弟弟均已长大成人,有了小家庭,过得也算安稳。被告从没怀疑过血脉亲情,虽说平日各自忙着自己的生活,团聚的日子不是很多,但父母在世时,在母亲家团聚,哪怕相聚几分钟,心里也十分挂念、十分温暖。父亲去世后,母亲生病,被告辛辛苦苦照顾母亲,为了给母亲买药跑遍邯郸市药店,医保不报销的药费都是被告自己掏钱购买,从来没有向原告要过一分钱,为了照顾母亲被告付出了时间、精力、财力,家里遇到大小事情都要操心、跑腿。即便如此,被告也没有怨恨两个弟弟,只想两个弟弟过好就心满意足了。2014年9月母亲去世,所有丧葬事宜,都由被告操心办理,丧葬费、买墓地、招待、迁坟等花费,都由被告垫付。没条的不算,有条的就花了27000余元,实际花费比这要多。办完丧葬事宜后,被告去办理了母亲的抚恤金、丧葬费,共领取96080元,其中给了原告齐某乙10000元,扣除买墓地、办丧事等花费,所剩无几。原告诉状上说被告取了母亲3-4万元余款不是事实,被告从来没有从母亲处取过钱。综上所述,原、被告系血肉相连同胞姐弟,父母去世了,现在世上就只有原、被告姐弟三人骨肉至亲。金钱可以创造,亲情永远创造不了,不能因为一点点物质利益抹杀了亲情,被告领取的抚恤金、丧葬费扣除买墓地、办丧事花费及给原告齐某乙10000元外,为了改善母亲的居住环境,还为母亲买房花费4万余元。被告齐某丙提交如下证据:1、齐某丙身份证1份;2、邯郸市邯山龙台殡葬用品有限公司收据1份;3、邯郸市邯山龙台殡葬用品有限公司发票1份;4、管理费收费登记1份;5、住院费收据1份;6、康业超市医药费收据3份;7、饭费收据330元;8、邯郸市殡葬管理处销售单1份;9、齐某春、齐某秋收据1份;10、河北省殡葬服务统一收费收据1份;11、龙台公墓证明1份;12、殡葬服务统一收费收据1份;13、殡葬服务中心收据1份;14、收据7份、证明1份;15、齐某乙收条1份;16、王某、齐某丙证明2份;17、交党费小条1份。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齐某丙与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系同父母姐弟关系。其父亲齐某明于2003年9月4日去世,其母亲贾某于2014年9月18日去世,齐某明、贾某父母均已去世多年。贾某去世后,被告齐某丙从贾某单位领取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92980元,共计96080元,现该款存于被告齐某丙处。2015年3月原告齐某甲、齐某乙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导致诉讼。另查明:被继承人贾某去世后,操办贾某丧事所有花费,由原、被告父母家亲戚所随礼金冲抵,最后不足部分原告齐某甲、齐某乙各应给付被告齐某丙800元,原告齐某乙已给付,原告齐某甲未给付。再查明:原告齐某甲因家庭矛盾,在其母亲贾文华去世前9个月之久未予照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被告身份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关于贾某死亡抚恤金办理证明、齐某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邯郸市邯山区光明路街道办事处一三八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现被继承人贾某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其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92980元,共计96080元,应由其子女进行分割。鉴于原告齐某甲在其母亲去世前有9个月之久未予照顾,故应适当少分,即分得20800元。原告齐某乙、被告齐某丙各分得37640元。因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92980元已由被告齐某丙领取,现存于被告齐某丙处,原告齐某甲尚欠被告齐某丙已垫付丧葬费800元,原告齐某乙已分得10000元,故被告齐某丙应给付原告齐某甲20000元、给付原告齐某乙276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齐某甲20000元、给付原告齐某乙27640元;二、驳回原告齐某甲、齐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齐某甲、齐某乙各负担1000元,被告齐某丙负担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丽霞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人民陪审员 王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娅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