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张吉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张吉省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74号原告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号世贸大厦。法定代表人位涛,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道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省。委托代理人苗阳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冉,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吉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吉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张吉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王文萃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