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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江义与侯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义,侯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杨江义,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侯国庆,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苏楠,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江义与被告侯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江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10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杨江义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